時間:2020-03-22 18: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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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機場管理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節(jié) 核 發(fā) 第十一條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機場使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一)對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二)對手冊的格式以及內容與規(guī)章、標準的符合性進行審查; (三)對機場設施、設備、人員及管理制度與所報文件材料的一致性進行現(xiàn)場檢查復核。負責前款事項的人員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指派或者監(jiān)察員擔任,但只有監(jiān)察員有權在相應的文件上簽字。 第十二條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經過審查,認為機場管理機構的申請符合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要求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45個工作日內以民航局的名義作出批準決定,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機場使用許可證以及手冊一并交與機場管理機構。 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頒發(fā)機場使用許可證后,應當將許可審批文件等資料報民航局備案。 第十三條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經過審查,認為機場管理機構報送的文件資料或者實際情況不完全具備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并說明理由。 在機場管理機構采取相應措施彌補前款提及的缺陷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以民航局的名義作出不予頒發(fā)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民航局統(tǒng)一印制機場使用許可證(附件2),并對許可證編號實施統(tǒng)一管理。 第三節(jié) 變 更 第十五條 機場使用許可證載明的下列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變更: (一)機場名稱; (二)機場管理機構; (三)機場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 (四)機場飛行區(qū)指標; (五)機場目視助航條件; (六)跑道運行類別、模式; (七)機場可使用最大機型; (八)跑道道面等級號; (九)機場消防救援等級; (十)機場應急救護等級。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僅報送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資料的變化部分。 第四節(jié) 注 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注銷手續(xù): (一)機場關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撤銷機場使用許可的; (二)決定機場關閉不再運營的; (三)機場管理機構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機場使用許可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決定機場關閉不再運營的,應當于機場預期關閉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出關閉申請,經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后方可關閉,并向社會公告。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自受理機場管理機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在預期的機場關閉日期注銷該機場使用許可證。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許可證注銷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原證交回頒證機關。 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將機場關閉信息通知航行情報服務機構發(fā)布航行通告并向社會公告,并自關閉之日起,撤掉識別機場的標志、風向標等,設置跑道、滑行道關閉標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于機場預期關閉前至少45日報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審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但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注銷: (一)機場因改擴建在1年以內暫不接受航空器起降的; (二)航空業(yè)務量不足,暫停機場運營1年以內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的答復,及時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管理單位或者航行情報服務機構發(fā)布航行通告并向社會公告。在批準的關閉日期,撤掉識別機場的標志、風向標等,設置跑道、滑行道關閉標志。 機場恢復開放使用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 第三章 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jié) 編制與生效 第二十一條 手冊是機場運行的基本依據(j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生效的手冊運行和管理機場。 第二十二條 手冊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機場使用手冊主要內容»(附件3)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手冊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涉及 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和標準組織編制。手冊編制時應當廣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見,確保手冊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滿足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相關駐場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完成手冊編制。 第二十四條 手冊應當采用活頁格式,預留手冊修改記錄空白頁和機場使用許可證變更記錄頁,編排形式便于編寫、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