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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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側風起飛。 (四)模擬最臨界的發(fā)動機失效時的起飛。根據機型和當時環(huán)境條件,在V1后至V2前的一點發(fā)動機失效;或如V1等于V2或V1等于VR,在剛過V1后發(fā)動機失效;對于非運輸類飛機,在適當的速度上發(fā)動機失效。 (五)中斷起飛。中斷起飛可在飛機上正常起飛滑跑期間達到某個合理速度時進行,該速度的確定應考慮飛機特性、跑道長度、道面條件、風向風速、剎車熱能和可能嚴重影響安全或飛機的其他有關因素。 三、儀表程序 (一)區(qū)域離場和區(qū)域進場。在做這些動作期間,駕駛員應當: 1. 遵守實際的或模擬的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指定的方位線); 2. 正確使用可用的導航設施。 (二)等待,包括進入、保持、脫離等待航線圖?梢耘c區(qū)域離場或區(qū)域進場結合進行。 (三)ILS和其他儀表進近。應當包括下列項目: 1. 正常ILS進近; 2. 模擬一臺發(fā)動機失效的人工操縱ILS進近,應當在進入最后進近航道之前模擬發(fā)動機失效,并保持到接地或完成中斷進近程序; 3. 非精密進近程序,包括ADF、VOR、無下滑道的ILS進近等。 每次儀表進近應當按所用進近設施的經批準程序和限制進行。 (四)盤旋進近。如果航空營運人經批準的盤旋最低標準低于3米/50米,應當按下列要求至少作一次盤旋進近: 1. 進近到經批準最低盤旋進近高度的那部分應當在模擬儀表條件下進行; 2. 進近應當作到經批準最低盤旋進近高度,然后改變航向并作必要的機動(按目視參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著陸的飛行航道,該航道與模擬儀表最后進近航道至少差90度; 3. 盤旋進近不得有過大的機動動作,不得超過該飛機正常使用限制。 坡度不得超過30度。 如果航空營運人禁止副駕駛在運行中做盤旋進近,則對副駕駛不要求盤旋進近動作。 (五)中斷進近。每個駕駛員應當至少完成一次從ILS進近中中斷進近; 每個機長應當至少再完成一次其他中斷進近。應當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經批準中斷進近程序。由飛行檢查員或教員確定,在中斷進近期間任何時刻,可以要求模擬發(fā)動機失效。這些動作可以單獨完成,也可以與本附件第三部分(儀表程序)或第五部分(著陸和進近到著陸)要求的動作結合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