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11:1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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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通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121-FS-2014-122 下發(fā)日期:2014年11月20日 對代碼共享的外國航空運營人 安全審計指南 對代碼共享的外國航空運營人安全審計指南 1.總則 1.1目的 本咨詢通告為國內(nèi)航空運營人對外國航空運營人(以下簡稱外國運營人)實施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提供了指南,以確認外國運營人達到并持續(xù)滿足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本通告也用于指導局方審核與監(jiān)督國內(nèi)航空運營人的代碼共享安全審計工作。 1.2適用范圍 a.本咨詢通告適用于與外國運營人實施代碼共享的CCAR-121部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運營人)。外國運營人一般為航班的實際承運人。 b.對于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航空運營人代碼共享的CCAR-121部合格證持有人,同樣適用于本咨詢通告。 1.3背景 航空運營人在世界各地不斷形成代碼共享聯(lián)盟以擴展市場或提高競爭力。隨著中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國與其他國家的交流合作越來越多,國人出行的意愿不斷增強,許多國內(nèi)運營人采取與外國運營人代碼共享的方式參與和延伸其國際運行,航班的實際承運人為外國運營人。因此,代碼共享的外國運營人安全運行水平與中國公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中國民航的國際聲譽密切相關。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指出:“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妨礙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組成航空運輸?shù)穆?lián)營組織或國際性的經(jīng)營機構(gòu),以及在任何航線或地區(qū)聯(lián)營航班。但此項組織或機構(gòu)和聯(lián)營航班,應遵守本公約的一切規(guī)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以下簡稱ICAO)Doc8335文件中指出:“運營人之間代碼共享合作,不管是國內(nèi)或國際的,須接受相關國家民用航空局的監(jiān)督”,“在決定是否批準代碼共享安排時,運營人所在國可能考慮這一安排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當代碼共享涉及另一國家的運營人時,確定這樣的公眾利益應包括考慮外國運營人的運行是否達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是否按照達到或高于的最低國際標準進行運行”,“在考慮涉及來自另一國的擬議代碼共享時,負責當局應考慮要求對該運營人在進行運行時所保持的標準進行審計”。實施審計有利于判斷代碼共享的外國運營人是否滿足ICAO公約及相關附件的要求。 1.4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于本咨詢通告: a.代碼共享:是指使用某一航空運營人的航班號,但其服務由另一家航空運營人提供,該服務通常被明確和告知是由另一家航空運營人所提供的。 注:代碼共享的實現(xiàn)可以是某一航空運營人允許另一家航空運營人在一個航班上使用其航空運營人代碼,或采取不同形式由兩家航空運營人在一個航班上共用同一航空運營人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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