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4 09: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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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0.2為避免購買和使用非經(jīng)批準航材,航空運營人應當建立確保獲得批準或認可的航材的制度,并至少包括如下內(nèi)容: 10.2.1航材供應商的評估:航材供應商的評估應當由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的質(zhì)量部門進行,并至少應當對航材供應商的文件進行評估和記錄,以確認其提供的航材是經(jīng)過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并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對同樣的航材報價過低的供應商; (2)當其它供應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應商卻保證以比其他供應商短很多的時間供貨; (3)某供應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供應商不能及時提供其已經(jīng)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文件。 10.2.2航材入庫檢驗:航材入庫檢驗應當由經(jīng)過培訓并了解航材的標識和文件的人員進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檢查內(nèi)容并記錄: (1)確認航材的包裝有航材供應商的標識,并且沒有開封或破損; (2)核實實際的航材和發(fā)貨收據(jù)與訂貨單,確認在件號、序號和有關歷史記錄(如適用)一致; (3)核實航材上的標識沒有被修改(如:序號被蓋上、商標或件號/序號不正確或缺少、蝕刻或序號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4)確保其庫存壽命和/或壽命時限沒有超期(如適用); (5)目視檢查航材及有關文件,確認其可追蹤至經(jīng)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來源; (6)評估任何可見的不正常情況(如:表面被改動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鍍層、有使用過的跡象、擦傷、新漆覆蓋舊漆、試圖從外部進行修理、銹蝕或銹痕等); (7)對大量同樣包裝的航材隨機抽樣檢查,確認其型號和數(shù)量是否符合; (8)對于需要特別存儲要求的航材,應該有生產(chǎn)廠家(對于全新航空器部件)或修理廠家(對于修理件)對該航材的存儲要求說明,如使用了油封還應說明油封的油型號以及油封到期時間; (9)隔離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確認(如:獲得必要的文件、確認不正常的情況是由運輸或搬運造成的等)。 10.2.3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應當對航材供應商實施有效的管理,建立在質(zhì)量部門控制下的航材供應商清單,并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信息: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航材供應的形式和種類等內(nèi)容。 10.2.4如果航空運營人采購來自拆解航空器上的航材,應當建立來源查詢制度,以在采購前通過民航局認可的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指定公開信息平臺確認航材來源。 注:民航局認可的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指定的公開信息平臺參見現(xiàn)行有效的AC-145-FS-017。 10.3當航空運營人在任何時間、發(fā)現(xiàn)任何可疑的航材供應商或可疑的非經(jīng)批準航材時,應當及時向民航局報告。民航局也鼓勵任何個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局報告可疑的非經(jīng)批準航材。上述報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報告: 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郵編:100710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持續(xù)適航維修處電話:010-64091423/1473/2423/2473 電子郵件:maintenance@caac.gov.cn11.航材租用和借用11.1在滿足如下要求的情況下,航空運營人可以向其它航空 運營人或航材供應商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1)租用和借用的航材是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部件并具備本文件第6段規(guī)定的合格證件; (2)租用或者借用期超過10天,并且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 應商不在本公司的航材供應商清單之內(nèi)時,還必須具有該航材供應商的文件。 (3)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經(jīng)過接收檢查,確認該航材適航并處于可用狀態(tài)。 11.2當借用具有使用壽命的航空器部件時,還應同時滿足下述要求: (1)其使用時間在本公司規(guī)定的壽命范圍內(nèi); (2)其使用時間在出借人規(guī)定的壽命范圍內(nèi)。 11.3在下列條件限定下,航空運營人可臨時借用不具備民航局批準或認可合格證明文件的航空器部件: (1)航空器運營中出現(xiàn)的應急情況下(如:在外站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類似AAC-038的適航批準標簽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長不超過10個連續(xù)日內(nèi)拆下; (2)當因執(zhí)行強制性改裝、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的保修或者索賠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運行時,可以在涉及的航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具備能夠證明其合格性的周轉件; (3)其他經(jīng)民航局批準的特殊情況。 12.航材共享 12.1在滿足如下要求的情況下,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可以通過航材共享的方式獲取航材: (1)共享的航材為民航局批準或認可的部件,并且具備符合第6段規(guī)定的合格證明文件以及用于確定航材適航性狀況的記錄、信息; (2)航材共享的成員建立了符合本咨詢通告第10段要求的可疑非經(jīng)批準航材控制制度; (3)航材共享的成員具有明確的主控方,各成員與主控方簽訂了正式的航材共享協(xié)議,并且其內(nèi)容不違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的要求。 12.2航空運營人或其維修單位應當將航材共享的參加方納入其航材供應商評估范圍并列入航材供應商清單。 13.航材分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