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12 14:4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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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儀表進近程序中的超障高度/高; (8)確定氣象條件和報告氣象條件的方法; (9)在最后進近航段的飛行技術。 注:在非精密進近不使用CDFA時,運營人的最低標準一般應在局方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之上,對于A、B類飛機,RVR/VIS至少增加200米,對于C、D類飛機,RVR/VIS至少增加400米。 13.3 當跑道起飛方向的RVR或VIS低于規(guī)定的起飛最低標準時,機組不得開始起飛。 13.4 如果多發(fā)飛機在一發(fā)失效后需要返場著陸,則起飛最低標準至少等于著陸最低標準。 13.5 如果報告的RVR或VIS低于程序規(guī)定的著陸最低標準, 在飛越FAF或等效點之前,機組不得繼續(xù)進近;如果在飛越FAF或等效點之后,機組則可以繼續(xù)進近至決斷高度/高(DA/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 13.6 飛機到達DA/H,或者在非精密進近到達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后至復飛點前,飛機處在正常下降著陸位置,并且已取得要求的目視參考,則可以繼續(xù)下降至DA/H或MDA/H以下。否則,不論天氣報告如何,如果不能取得外界目視參考,或者根據(jù)可用的目視參考,飛機相對于著陸航徑的位置不能保證成功著陸,則必須開始實施復飛。 13.7 只有報告的VIS不小于規(guī)定的目視盤旋最低能見度,并已取得和保持對跑道或跑道環(huán)境的目視參考,使之能確定飛機相對于跑道的位置,保持在規(guī)定的目視盤旋區(qū)內(nèi),機組才能執(zhí)行目視盤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