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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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從正限制機動載荷系數(shù) 3.5到負限制機動載荷系數(shù)-1.0的范圍; (b)任一正限制機動載荷系數(shù)不得小于2.0,負限制機動載荷系數(shù)不得大于-0.5,但 (1)需用分析和飛行試驗表明超過所選取系數(shù)的概率極; (2)所選取系數(shù)對在設計最大重量和設計最小重量之間的每一重量情況均是適當?shù)摹?[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339條合成限制機動載荷 假設由限制機動載荷系數(shù)得到的載荷,作用在每個旋翼槳轂中心和每個輔助升力面上,并且載荷方向和在各旋翼和各輔助升力面間的分配應能代表包括具有最大設計旋翼前進比的有動力和無動力飛行在內的每個臨界機動情況,此前進比是旋翼航空器飛行速度在槳盤平面的分量與旋翼槳葉的槳尖速度之比,用下式表示: V cosα μ= ΩR 式中:V 為沿飛行航跡的空速,米/秒; α 為槳距不變軸在對稱平面上的投影和飛行航跡垂線間的夾角,弧度,軸指向后為正;Ω 為旋翼的角速度,弧度/秒; R 為旋翼半徑,米。 第 29.341條突風載荷 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包括懸停在內的每個臨界空速下由 9.14米/秒(30英尺/秒)的垂直和水平突風產生的載荷。 第 29.351條偏航情況 (a)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由本條(b)和(c)規(guī)定的機動飛行載荷,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對重心處的不平衡氣動力矩,由考慮的主要質量提供的反作用慣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2)主旋翼最大轉速。 (b)為了產生本條(a)所要求的載荷,在由 0到 0.6V NE的前飛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無偏航非加速飛行時: (1)將駕駛艙內方向操縱器件突然移動到由操縱止動器或由第 29.397條(a)規(guī)定的最大駕駛員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轉; (2)達到最終側滑角或90°(二者中取小值); (3)將方向操縱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c)為了產生本條(a)所要求的載荷,在由 0.6V NE到VNE或VH(二者中取小值)的前飛速度下,飛機作無偏航非加速飛行時: (1)將駕駛艙內方向操縱器件突然移動到由操縱止動器或由第 29.397條(a)規(guī)定的最大駕駛員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轉; (2)在 VNE或VH(二者中取小值)的速度下,達到最終側滑角或 15°(二者中取小值); (3)直接隨速度變化確定本條(b)(2)和(c)(2)的側滑角; (4)方向操縱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361條發(fā)動機扭矩 發(fā)動機限制扭矩不得小于下列數(shù)值: (a)渦輪發(fā)動機,為下列中之最大值: (1)最大連續(xù)功率時的平均扭矩乘以1.25; (2)第 29.923條所要求的扭矩; (3)第 29.927條所要求的扭矩; (4)因故障或結構損壞(如壓氣機卡滯)引起的發(fā)動機突然停車而產生的扭矩。 (b)對活塞發(fā)動機,最大連續(xù)功率時的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數(shù): (1)對有5個或 5個以上汽缸的發(fā)動機,為1.33; (2)對有4個、3個或2個汽缸的發(fā)動機,分別為2、3和4。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操縱面和操縱系統(tǒng)載荷 第 29.391條 總則 各輔助旋翼、固定的或可動的安定面或操縱面和用于任何飛行控制的各操縱系統(tǒng),必須滿足第 29.395條至第29.399條、第 29.411條和第 29.427條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395條操縱系統(tǒng) (a)對第 29.397條所規(guī)定載荷的反作用力,必須由下列部分提供: (1)僅由操縱止動器; (2)僅由操縱鎖扣; (3)僅由不可逆機構(當機構鎖緊以及系統(tǒng)的受影響部件在它的運動限制內操縱面處于臨界位置); (4)僅由操縱系統(tǒng)同旋翼槳距操縱搖臂的連接件(當系統(tǒng)的受影響部件在它的運動極限內操縱處于臨界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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