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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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臨界重心必須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心范圍內(nèi)選擇臨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獲得最大設計載荷。 第 29.473條地面受載情況和假定 (a)對規(guī)定的著陸情況,必須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設計最大重量?梢约俣ㄔ谡麄著陸 撞擊期間旋翼升力通過重心且不得超過設計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b)除非另有說明,對于所規(guī)定的每一著陸情況,旋翼航空器必須按限制載荷系數(shù)設計。此系數(shù)不小于第 29.725條中所證實的限制慣性系數(shù)。 (c)在第 29.725條和第 29.727條規(guī)定的試驗中所確定的載荷下,吸收額外或附加能量的觸發(fā)或作動裝置不允許破壞,但不必采用第 29.303條中規(guī)定的安全系數(shù)。 第 29.475條輪胎和緩沖器 除非另有說明,對于所規(guī)定的每一著陸情況,必須假定輪胎處于它的靜態(tài)位置及緩沖器處于它的最臨界的位置。 第 29.477條起落架的布置 第 29.235條、第 29.479條至第 29.485條和第 29.493條適用于重心后有兩個機輪,而重心前有一個或多個機輪的起落架。 第 29.479條水平著陸情況 (a)姿態(tài) 在本條(b)規(guī)定的各受載情況下,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下述水平著陸姿態(tài)中的每個姿態(tài): (1)所有機輪同時觸地的姿態(tài); (2)后輪觸地,前輪稍離地面的姿態(tài)。 (b)受載情況 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著陸受載情況設計: (1)按第 29.471條施加的垂直載荷; (2)按本條(b)(1)施加的載荷與不小于作用在機輪上的垂直載荷的25%的阻力載荷相組合; (3)阻力載荷峰值出現(xiàn)的瞬間所達到的垂直載荷同模擬使機輪滾轉組件加速到所規(guī)定的地面速度所需力的阻力分量相組合,同時: (ⅰ)決定起轉載荷的地面速度至少為最小自轉下降率時的最佳前飛速度的75%;(ⅱ)(b)中的受載荷情況僅適用于起落架和它的連接結構。 (4)如果有兩個前機輪,則按本條(b)(1)和(b)(2)施加在機輪上的載荷按40:60的比例分配。 (c)俯仰力矩 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1)在本條(a)(1)姿態(tài)下,用前起落架平衡; (2)在本條(a)(2)姿態(tài)下,用轉動慣性力平衡。 第 29.481條機尾下沉著陸情況 (a)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它的各部分距地面間隙所允許的最大抬頭姿態(tài)。 (b)在此姿態(tài)下,假定地面載荷垂直地面。 第 29.483條單輪著陸情況 對單輪著陸情況,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水平姿態(tài),并有一個后輪觸地,在此姿態(tài)下: (a)垂直載荷必須與按第 29.479條(b)(1)得到的那側載荷相同; (b)不平衡的外部載荷必須由旋翼航空器的慣性力平衡。 (a)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水平著陸姿態(tài),且: 第 29.485條側移著陸情況 (1)側向載荷與第 29.479條(b)(1)水平著陸情況中得到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結合; (2)本條(a)(1)得到的載荷按下述規(guī)定之一作用: (ⅰ)在地面接觸點上; (ⅱ)對于自由定向起落架,在輪軸中心。 (b)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在觸地時能承受下列載荷: (1)僅后輪觸地時,等于 0.8倍垂直反作用力的側向載荷在一側向內(nèi)作用,而等于 0.6倍垂直反作用力的側向載荷在另一側向外作用,且均與本條(a)規(guī)定的垂直載荷相結合。 (2)所有機輪同時觸地采用下述規(guī)定: (ⅰ)對后輪,本條(b)(1)規(guī)定的側向載荷與本條(a)規(guī)定的垂直載荷相結合。 (ⅱ)對前輪,等于 0.8倍垂直反作用力的側向載荷與本條(a)規(guī)定的垂直載荷相結合。 第 29.493條滑行剎車情況 在滑行剎車情況下,緩沖器處于靜態(tài)位置。 (a)限制垂直載荷至少必須乘以下列載荷系數(shù): (1)對第 29.479條(a)(1)規(guī)定的姿態(tài),為1.33; (2)對第 29.479條(a)(2)規(guī)定的姿態(tài),為1.0。 (b)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作用在帶剎車裝置的各機輪觸地點上的阻力載荷,此載荷至少為下列數(shù)值中的較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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