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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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135.381條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 (a)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不得超過某一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考慮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并根據(jù)航路上預計的環(huán)境溫度,根據(jù)經批準的該飛機飛行手冊確定的一臺發(fā)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應當能夠符合下列兩項要求之一: (1) 在預定航跡兩側各 25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上空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發(fā)動機失效后飛機需著陸的機場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 凈飛行軌跡允許飛機由巡航高度開始,繼續(xù)飛到可以按照 135.387要求進行著陸的機場,能以至少 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垂直超越預定航跡兩側各 25公里范圍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并且,在發(fā)動機失效后飛機需著陸的機場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 就本條(a)款第(2)項而言,假定: (1) 發(fā)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一點失效; (2) 飛機在發(fā)動機失效點之后飛越臨界障礙物,該點距臨界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距最近的經批準的無線電導航定位點的距離,除非局方為充分保障運行安全批準了一個不同的程序; (3) 使用經批準的方法考慮了不利的風的影響; (4)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shù)挠柧,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允許應急放油; (5) 選擇了備降機場,且該備降機場符合規(guī)定的最低氣象條件; (6) 發(fā)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經批準的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所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3條 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fā)動機驅動大型運輸類飛機二臺發(fā)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沿預定航路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在預定航跡上任何一點到符合本規(guī)則第135.387條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所有發(fā)動機以巡航功率工作)不超過 90分鐘。 (b) 根據(jù)飛機飛行手冊中航路上兩臺發(fā)動機不工作時的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其重量允許該飛機從假定兩臺發(fā)動機同時失效的地點,飛到符合本規(guī)則第135.387條要求的某一機場。在這段飛行中,考慮到沿該航路的預計環(huán)境溫度,其凈飛行軌跡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預定航跡兩側各 25公里范圍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 兩臺發(fā)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地點失效; (2) 這些發(fā)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的機場正上空 450米(1500英尺)處,該凈飛行 軌跡具有正梯度; (3)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shù)挠柧,并且采取了其他預防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可以批準應急放油; (4) 在兩臺發(fā)動機失效的那一點,該飛機重量包含有足夠的燃油,使其能繼續(xù)飛到該機場正上空至少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還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飛行 15分鐘; (5) 發(fā)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所給定的 消耗相同。 第135.385條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目的地機場著陸限制 (a)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得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以該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的氣壓高度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huán)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重量。 (b) 除本條(c)、(d)、(e)款規(guī)定外,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根據(jù)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氣壓高度和預計在著陸時當?shù)仫L的情況所規(guī)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 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長度60%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假定: (1) 飛機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 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 對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飛機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全停著陸外,該備降機場符合本條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d) 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任意組合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濕的或者滑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跑道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批準了某一較短但不小于本條(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并且已經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zhí)行。 (e) 由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噴氣飛機,如果為其指定了符合本條(b)款所有要求的備降機場,則可以起飛。 第135.387條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備降機場的著陸限制 在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飛行計劃中列為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能使該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以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135.385條(b)項規(guī)定的假定條件預計的重量,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 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渦輪螺旋槳動力飛機)或者60%(渦輪噴氣動力飛機)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