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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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某一特定運行符合本規(guī)則所需要的生命保障和急救用氧氣量,應根據(jù)座艙氣壓高度和飛行持續(xù)時間,按照為每次飛行和每一航路所制定的運行程序確定; (3)對具有增壓座艙的飛機,氧氣量應根據(jù)座艙氣壓高度和下列假設(shè)來確定:座艙增壓故障發(fā)生在供氧需求臨界的飛行高度或者飛行中某點,飛機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規(guī)定的應急程序,在不超過其使用限制的情況下,下降到不再需要補充氧氣的飛行高度; (4)發(fā)生了這種故障之后,座艙氣壓高度被認為與飛行高度相同,除非能證明,座艙增壓設(shè)備任何可能的故障均不會導致座艙氣壓高度等于飛行高度。在這種情況下,應將達到的最大座艙氣壓高度作為審定或者確定供氧量的依據(jù),或者它們二者的共同依據(jù)。 (b)機組成員。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為機組成員提供氧氣源: (1)在座艙氣壓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至3600米(12000英尺)(含),應當對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氧氣,他們也應當用氧,并且如果在這些高度上超過 30分鐘,則對于 30分鐘后的那段飛行應當對其他機組成員提供氧氣; (2)在座艙氣壓高度 3600米(12000英尺)以上,應當對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氧氣,他們也應當用氧,并且在此高度上整個飛行時間內(nèi),應當對其他機組成員提供氧氣; (3)當要求某一飛行機組成員用氧時,他應當連續(xù)用氧,除非為執(zhí)行其正常任務(wù)需要除去氧氣面罩或者其他氧氣分配器。對那些處于待命狀態(tài)的或者在完成此次飛行前肯定要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后備飛行機組成員,視為本款第(1)、(2)項所述的其他機組成員。如果某一后備飛行機組成員不在待命狀態(tài),并且在剩 下的一段飛行中將不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則就補充氧氣要求而言,可以將其視為一名旅客。 (c)旅客。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為旅客提供氧氣: (1)對于座艙氣壓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至4300米(14000英尺)(含)的飛行,如果在這些高度上超過 30分鐘,則對于 30分鐘后的那段飛行應當為10%的旅客提供足夠的氧氣; (2)對于座艙氣壓高度4300米(14000英尺)以上至4600米(15000英尺)(含)的飛行,足以為30%的旅客在這些高度的飛行中提供氧氣; (3)對于座艙氣壓高度 4600米(15000英尺)以上的飛行,在此高度上整個飛行時間內(nèi)為機上每一旅客提供足夠的氧氣。 第121.331條 具有增壓座艙的活塞發(fā)動機飛機應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補充氧氣要求 (a)當運行活塞發(fā)動機驅(qū)動的有增壓座艙的飛機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條(b)至(d)款在座艙增壓失效時的要求來裝備飛機。 (b)對機組成員。當在飛行高度 3000米(10000英尺)以上運行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在這些高度上整個飛行時間內(nèi)每一機組成員充足的氧氣,并且對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氧氣量不得少于 2小時。所要求的 2小時供氧量,是飛機以恒定的下降率從其最大合格審定使用高度用 10分鐘下降至 3000米(10000英尺),隨后在 3000米(10000英尺)高度上保持 110分鐘所必需的氧氣量。可用本規(guī)則第121.337條所要求的供氧量來確定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飛行機組人員在座艙增壓失效情況下所需要的補充供氧量。 (c)對旅客。當在飛行高度 2400米(8000英尺)以上運行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氣: (1)當飛機在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含)以下飛行時,如果在飛行航路上任一點飛機均能在 4分鐘之內(nèi)安全下降到飛行高度 4300米(14000英尺)(含)以下,則足以為 10%的旅客供氧 30分鐘; (2)如果飛機不能在 4分鐘之內(nèi)降至飛行高度 4300米(14000英尺)(含)以下,則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氣: (i)對于在飛行高度 4600米(15000英尺)以上時間超過 4分鐘的那部分飛行,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327條(c)款第(3)項所要求的供氧量; (ii)對于飛行高度 4300米(14000英尺)以上至 4600米(15000英尺)(含)的飛行,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327條(c)款第(2)項所要求的供氧量; (iii)對于飛行高度 2400米(8000英尺)以上至 4300米(14000英尺)(含)的飛行,足以為10%的旅客提供 30分鐘的供氧量。 (3)當飛機在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飛行時,在飛行高度 2400米(8000英尺)至 4300米(14000英尺)(含)的整個飛行期間(包括應急下降)足以為 10%的旅客提供 30分鐘的氧氣量,加上在 4300米(14000英尺)以上符合本規(guī)則第121.327條(c)款第(2)和(3)項要求的供氧量。 (d)就本條而言,假設(shè)座艙增壓是在最臨界的飛行高度或者飛行中某點上出現(xiàn)故障,飛機在不超過其正常使用限制的情況下,下降到能夠超越地形障礙的安全飛行高度。 第121.333條 具有增壓座艙的渦輪發(fā)動機飛機應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補充氧氣要求 (a)當運行具有增壓座艙的渦輪發(fā)動機飛機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氧氣和分配設(shè)備,以在座艙增壓失效時符合本條(b)款至(e)款的要求。 (b)機組成員。當在飛行高度 3000米(10000英尺)以上運行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提供足以符合本規(guī)則第121.329條要求的但供氧時間不少于 2小時的氧氣。所要求的 2小時供氧量,是飛機從其最大審定運行高度以恒定下降率用 10分鐘下降至 3000米(10000英尺),并隨后在 3000米(10000英尺)高度上保持 110分鐘所必需的供氧量。在確定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飛行機組成員所需要的供氧量時,可以包括座艙增壓失效時本規(guī)則第 121.337條所要求的供氧量。 (c)飛行機組人員對氧氣面罩的使用。 (1)當在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運行時,在駕駛艙內(nèi)值勤的每一飛行機組成員均應當配備有一個氧氣面罩,其設(shè)計應保證能將其迅速取下戴在臉上,適當固定并密封,在需要時能立即供氧,并且不妨礙該飛行機組成員與其他機組成員之間用飛機內(nèi)話系統(tǒng)立即通話。當在飛行高度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未使用氧氣面罩時,它應當保持在備用狀態(tài),且位于飛行機組人員在其值勤位置上可以立即取用的范圍內(nèi); (2)當在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運行時,操縱飛機的一名駕駛員應當按照下述規(guī)定,始終使用一個固定在臉上、密封并供氧的氧氣面罩: (i)如果在駕駛艙值勤的每一個飛行機組成員均有一個速戴型氧氣面罩,合格證持有人已經(jīng)證明用一只手在 5秒鐘內(nèi)即可以戴到臉上,適當固定、密封并在需要時能立即供氧,則在低于下述飛行高度(含)時,駕駛員不需要戴上和使用氧氣面罩: (A)客座數(shù)在 30以上(不包括任何必需的機組成員座位),或者商載大于3,400千克(7,500磅)的飛機,低于飛行高度層 12500米(41000英尺)(含); (B)客座數(shù)在 31以下(不包括任何必需的機組成員座位),或者商載不大于 3,400千克(7,500磅)的飛機,低于飛行高度層 10500米(35000英尺)(含)。 (ii)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證明,佩戴面罩不妨礙戴眼鏡,也不會延誤飛行機組成員執(zhí)行其指定的緊急任務(wù)。氧氣面罩在戴上后,不得妨礙該飛行機組成員與其他機組成員之間用飛機內(nèi)話系統(tǒng)立即通話。 (3)盡管有本條(c)款第(2)項的規(guī)定,當在飛行高度 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運行時,如果由于任何一種原因,在任一時刻,操縱飛機的一名駕駛員需要離開其工作位置時,則操縱飛機的另一名駕駛員應當戴上并使用氧氣面罩,直至那名駕駛員回到其工作位置; (4)在每次飛行的起飛之前,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對其所使用的氧氣設(shè)備進行飛行前檢查,以確保氧氣面罩功能正常、固定合適并連接到適當?shù)墓┭踅?br /> 頭上,且供氧源及其壓力適于使用。 (d)客艙乘務(wù)員對便攜式氧氣設(shè)備的使用。在飛行高度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飛行期間,每一客艙乘務(wù)員應當攜帶至少可以供氧15分鐘的便攜式氧氣設(shè)備,除非經(jīng)證明,在整個客艙內(nèi)分布有足夠的帶有面罩或者備用接口的便攜式氧氣裝置,或者在整個客艙內(nèi)分布有足夠的備用接口和面罩,可以確保在座艙釋壓時,無論客艙乘務(wù)員在何處,每一客艙乘務(wù)員均可以立即使用氧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