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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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如果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 20小時的限制,則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 20小時;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 22小時,但該值勤期后 22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第121.483條 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7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含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的運行和本規(guī)則之外的運行,如訓練、調機、私用和作業(yè)飛行等)遵守以下規(guī)定: (a)任何 7個連續(xù)日歷日內不得超過 40小時。 (b)任一日歷月飛行時間不超過 100小時,任何連續(xù)三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得超過 270小時。 (c)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 1000小時。 第121.489條 飛行機組成員值勤期和飛行時間安排的附加限制 (a)合格證持有人安排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期時,如果按照正常情況能夠在限制時間內終止值勤期,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飛行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121.483條和第121.485條的規(guī)定,值勤期的延長最多不超過 2個小時。 (b)合格證持有人安排飛行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時,如果正常情況下能夠在限制飛行時間內結束飛行,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則不認為該飛行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 (c)當飛行機組成員為幾個航空運營人或者在幾種類型的運行中值勤時,其值勤時間、飛行時間的總和應當滿足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值勤期限制和飛行時間限制。 (d)飛行機組成員在起飛前由于延誤造成的待命時間,計入值勤期時間之內。 第121.491條 客艙乘務員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a)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391條規(guī)定的最低數(shù)量配備客艙乘務員時,客艙乘務員的值勤期不得超過14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9個連續(xù)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b)在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391條規(guī)定的最低數(shù)量配備上增加客艙乘務員人數(shù)時,客艙乘務員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如下規(guī)定: (1)增加1名客艙乘務員,值勤期不得超過 16小時;增加 2名客艙乘務員,值勤期不得超過 18小時;增加 3名或者 3名以上客艙乘務員,值勤期不得超過20小時; (2)值勤期超過14小時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2個連續(xù)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c)合格證持有人安排客艙乘務員值勤期時,如果按照正常情況能夠在限制時間內終止值勤期,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客艙乘務員在排班時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值勤期最多不得超過本條(a)或(b)(1)規(guī)定值勤期限制的時間 4小時,并且按照(b)(2)規(guī)定的后繼休息期不得因此而減少。 第121.493條 客艙乘務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客艙乘務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客艙乘務員的總飛行時間符合以下規(guī)定: (a)在任何連續(xù) 7個日歷日內不超過 40小時。 (b)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 110小時。 (c)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 1200小時。 (d)客艙乘務員在飛機上履行安全保衛(wèi)職責的時間應當記入客艙乘務員的飛行時間。 第121.495條 機組成員休息時間的附加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機組成員規(guī)定的休息期內為其安排任何工作,該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內。 (c)只有在發(fā)生運行延誤時,才允許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483條和第121.485條中的規(guī)定縮短休息期,但不允許作事先安排。 (d)在任何連續(xù)的 7個日歷日內,對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機組成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安排一個至少連續(xù) 36小時的休息期。 (e)當合格證持有人為機組成員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務時,該任務時間可以計入、也可以不計入值勤期。當不計入值勤期時,在值勤期開始前應當為其安排至少 8個小時的休息期。 (f)如果飛行的終止地點所在時區(qū)與機組成員的基地所在時區(qū)之間有6個或者 6個小時以上的時差,則當機組成員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安排一個至少 48個連續(xù)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應當在機組成員進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的機組成員駐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g)合格證持有人將機組成員運送到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機場,或者將其從解除任務的機場運送回駐地,這些路途上所耗費的時間不應當被認為是休息期的組成部分。 Q章 飛行簽派員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時間限制 第121.501條 飛行簽派員的合格要求 (a)在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中擔任飛行簽派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飛行簽派員執(zhí)照,并且按照本規(guī)則 N章批準的訓練大綱,圓滿完成相應飛機組類中的一個型別飛機的下列訓練: (1)飛行簽派員初始訓練,但是如果該飛行簽派員已對同一組類的另一型別飛機接受了初始訓練,則只需完成相應的轉機型訓練; (2)運行熟悉,在駕駛艙觀察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的運行至少 5小時(含一次起飛和著陸)。對于駕駛艙沒有觀察員座位的飛機,可以在配備耳機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觀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額外增加一次起飛和著陸代替一個飛行小時的方法,將運行熟悉小時數(shù)減少至不低于 2.5小時; (3)對于新引進組類的飛機,在開始投入本規(guī)則運行后90天之內,不滿足本款第(2)項中運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擔任飛行簽派員。 (b)飛行簽派員所簽派的飛機與原簽派的同型別飛機存在差異時,應當接受該飛機的差異訓練。 (c)飛行簽派員應當在前12個日歷月內完成定期復訓地面訓練和資格檢查。 (d)飛行簽派員應當在前 12個日歷月內在其簽派的每一組類飛機的一個型別飛機上,滿足本條(a)款第(2)項中的運行熟悉要求。對每一組類飛機,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407條批準的該組類一個型別的飛行模擬機,完成訓練觀察 5小時的方法來滿足。但是,如果使用飛行模擬機來滿足本款要求,不得減少小時數(shù)。 (e)合格證持有人在批準飛行簽派員執(zhí)行飛機簽派任務前,應當確認該飛行簽派員熟悉其行使簽派管轄權的運行區(qū)間的所有運行程序。但是,經(jīng)審定合格可以簽派飛機通過其他某個運行區(qū)間的飛行簽派員,在與經(jīng)審定合格的對該運行區(qū)間行使簽派管轄權的飛行簽派員協(xié)調后,可以簽派飛機通過其他某個運行區(qū)間。 第121.503條 飛行簽派員的值勤時間限制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規(guī)定飛行簽派員日常的值勤時間。值勤時間應當從飛行簽派員為簽派飛機而了解氣象情況和飛機運行情況時刻開始,至所簽派的每架飛機已完成飛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轄范圍,或者由另一位經(jīng)審定合格的飛行簽派員接替其工作時止。 (b)除出現(xiàn)了超出合格證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情形或者緊急情況之外,簽派員的值勤時間限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安排飛行簽派員連續(xù)值勤超過 10小時; (2)如果飛行簽派員在連續(xù) 24小時內被安排值勤時間超過 10小時,該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該飛行簽派員值勤時間達到或者累計達到10小時之前為他提供至少連續(xù) 8小時的休息時間; (3)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任意連續(xù)7個日歷日內為飛行簽派員安排一個至少連續(xù) 24小時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歷月中被安排相當時間的休息期。 (c)合格證持有人在經(jīng)局方批準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飛行簽派員,在24小時內連續(xù)工作超過 10小時,但在每個 24小時期間內,應當安排該飛行簽派員至少連續(xù)休息 8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