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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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對于飛行機械員,完成本規(guī)則第121.435條(a)款規(guī)定的飛行訓練; (3)對于領航員、飛行通信員,足夠的實機飛行訓練和實機飛行檢查,保證在有關操作程序和所用導航、通信設備方面能勝任工作,并熟悉合格證持有人有關航路的重要導航、通信資料。 O章 機組成員的合格要求 第121.451條 概則 (a)在配備三名(含)以上駕駛員的運行中,如需配備一名在巡航階段替代機長工作的資深副駕駛,該副駕駛除無需滿足本規(guī)則第121.457條規(guī)定的運行經歷外,應當完全合格于在該次運行中擔任機長。 (b)除下列檢查和訓練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的運行中進行其他任何飛行檢查或者訓練: (1)駕駛員的航線檢查; (2)領航員的飛行檢查和在合格的領航員監(jiān)督下實施的領航員訓練; (3)飛行通信員的飛行檢查和在合格的飛行通信員監(jiān)督下實施的飛行通信員訓練; (4)飛行機械員的檢查(除應急程序外),但被檢查的飛行機械員應當是已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471條(a)款規(guī)定合格并符合近期經歷要求的; (5)客艙乘務員的訓練和資格檢查。 (c)除駕駛員航線檢查和飛行機械員飛行檢查外,接受訓練或者檢查的人員不得作為機組必需成員使用。 第121.453條 駕駛員的執(zhí)照要求 (a)只有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和該飛機相應型別等級的駕駛員,方可以在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飛機上擔任機長,或者在需要三名(含)以上駕駛員的運 行中由符合第121.451條(a)款規(guī)定條件的副駕駛作為資深副駕駛。 (b)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和飛機類別、多發(fā)等級、儀表等級的駕駛員,方可以在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飛機上擔任副駕駛。 第121.455條 必需的訓練 (a)只有按照經批準的訓練大綱,圓滿完成了相應型別飛機和相應機組成員位置的下列訓練,方可以擔任該型別飛機的機組必需成員: (1)新雇員訓練。對于新雇員,應當圓滿完成新雇員訓練提綱中的地面基礎教育內容,并根據不同新雇員的原有經歷和擬擔任的職位,完成本款第(2)到(7)項中相應的訓練內容; (2)初始訓練。對于未在相同組類其他飛機的相同職位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應當圓滿完成初始訓練; (3)轉機型訓練。對于已在相同組類其他型別飛機的相同職務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轉入該機型的同一職位之前,應當圓滿完成轉機型訓練; (4)升級訓練。對于在某一型別飛機上合格并擔任副駕駛的機組成員,應當圓滿完成升級訓練,方可以擔任該機型飛機的機長; (5)差異訓練。對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別的飛機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當使用的同型別飛機與原飛機存在差異時,應當圓滿完成差異訓練。 (6)定期復訓。符合下列要求: (i)對于每個飛行機組成員,在前 12個日歷月之內,應當圓滿完成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服務于每一機型的復訓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ii)對于客艙乘務員,應當在前 12個日歷月內完成復訓地面訓練和資格檢查。 (7)重新獲得資格訓練。對于因為不符合近期經歷要求、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完成定期復訓、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完成飛行檢查或者飛行檢查不合格等原因而失去 資格的機組成員,應當進行相應的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b)對于履行危險物品處理或者載運職責的人員(含地面人員)應當按照CCAR-276部規(guī)定進行訓練并保持訓練記錄。 第121.457條 新機型和新職位上的運行經歷要求 (a)在飛機上擔任機組必需成員的人員,應當在該型別飛機和在該機組成員位置上,圓滿完成本條要求的鞏固知識與技術所需的飛行經驗、飛行次數和航線飛行經歷時間,取得規(guī)定的運行經歷。但下列情況除外: (1)除機長之外的機組成員,可以按照本條規(guī)定,在擔任本職工作中,獲得符合本條要求的運行經歷; (2)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可以擔任符合第121.451條(a)款規(guī)定條件的資深副駕駛或者副駕駛; (3)對于同一型別中的各個改型,不要求在該改型上建立新的運行經歷。 (b)在獲得運行經歷時,機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持有適合于該機組成員職位和該飛機的執(zhí)照與等級; (2)已經圓滿完成有關該型別飛機和該機組成員職位的相應地面與飛行訓練; (3)這些經歷應當在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的運行中獲得。但是,當某一飛機先前未曾由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的運行中使用過時,在該飛機驗證飛行或者調機飛行中所獲得的經歷可以用于滿足本條的運行經歷要求。 (c)駕駛員應當按照下述要求獲得運行經歷: (1)待取得機長運行經歷的駕駛員,應當在飛行檢查員或者飛行教員的監(jiān)視下履行機長職責。對于完成初始或者升級訓練、待取得機長運行經歷的駕駛員,應當在局方監(jiān)察員或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監(jiān)視下完成規(guī)定的職責至少一個航段飛行(包括起飛和著陸)。在按照本條規(guī)定取得運行經歷的過程中,飛行檢查員或者飛行教員應當擔任機長并坐在駕駛員座位上; (2)副駕駛應當在飛行檢查員或者飛行教員監(jiān)督下完成其職責; (3)運行經歷所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和飛行次數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i)組類Ⅰ,活塞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飛機,飛行經歷時間至少 15小時; (ii)組類Ⅰ,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為動力的飛機,飛行經歷時間至少 20小時; (iii)組類Ⅱ飛機,飛行經歷時間至少 25小時; (iv)本項要求的運行經歷中,應當包括至少 4次飛行,其中包括至少 3次作為該飛機的操作駕駛員的飛行。其中的 1次操作應當在高度 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用人工飛行的方式操作飛機。 (d)飛行機械員應當在飛行機械檢查員或者教員的監(jiān)督下履行飛行機械員職責至少達到下列小時數: (1)組類Ⅰ,活塞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飛機,8小時; (2)組類Ⅰ,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為動力的飛機,10小時; (3)組類Ⅱ飛機,12小時。 (e)客艙乘務員應當在客艙乘務檢查員的監(jiān)督下履行規(guī)定的職責至少達到5小時,客艙乘務檢查員應當親自觀察這些職責的完成情況。正在獲得飛行經驗的客艙乘務員不得擔任機組必需成員。 (f)對于新機型、新職位的駕駛員,為鞏固其知識與技術,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其飛行連續(xù)性: (1)在完成新機型或者新職位上的訓練之后的 120天之內,應當安排航線飛行至少 100小時; (2)如果駕駛員在完成必需的 100小時航線飛行經歷時間前,到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另一型別飛機上擔任駕駛員,則該駕駛員在重新回到新機型上擔任駕駛員時,應當首先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機上完成經批準的復習訓練; (3)對于在120天之內沒有完成必需的 100小時航線飛行經歷時間的駕駛員,應當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機上完成熟練檢查并重新建立 120天之內 100小時的航線飛行經歷。 (a)如果副駕駛在所飛機型上的飛行經歷時間少于 100小時,并且機長不具備飛行檢查員或者飛行教員資格,則在下列情況下,應當由機長完成所有起飛和著陸: (1)在局方規(guī)定或者合格證持有人規(guī)定的特殊機場; (2)機場的最新氣象報告中有效能見度值等于或者小于 1200米(3/4英里),或者跑道視程(RVR)等于或者小于 1200米(4000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漿或者嚴重影響飛機性能的情況; (4)所用跑道的剎車效應據報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側風分量超過 7米/秒(15海里/小時); (6)在機場附近據報告有風切變; (7)機長認為需謹慎行使機長權力的任何其他情況。 (b)在安排飛行機組搭配時,應當至少有一名駕駛員在該型別飛機上具有100小時的航線飛行經歷時間。但在下列情況下,局方可以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的申請,使用對其運行規(guī)范作適當增補的方法,批準偏離本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