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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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 91.1029 條 飛行機械員的要求 (a) 對于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飛行機械員的飛機,如果飛機上沒有持有現(xiàn)行飛行機械員執(zhí)照 的飛行機組成員,則不能運行該飛機。 (b) 飛機上擔任飛行機械員的人員應當在前 6 個日歷月內,在該型別飛機上至少擔任飛行機械 員飛行了 50 小時,或者局方在該型別飛機上對其進行了檢查,并且認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現(xiàn)行重 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第 91.1031 條 對副駕駛的要求 (a) 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下列飛機實施運行時應當配備副駕駛: (1) 型號合格審定要求兩名駕駛員的所有飛機。 (2) 所有大型飛機,但是,如果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一名駕駛員,并且通過了以一名駕駛員 實施運行的合格審定,則可不配備副駕駛運行該飛機。 (3) 所有通勤類飛機,但是,如果飛機的旅客座位布局(除駕駛員座位外)為 9 座(含)以下, 且型號合格審定要求一名駕駛員,則可不配備副駕駛員運行該飛機。 (b) 如果飛機設計成只有一個駕駛員位置并且取得了型號合格證,則局方可批準不符合本條(a) 款要求的此類飛機實施運行。該批準應當包括局方認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任何條件。 (c) 擔任本條要求的副駕駛的人員應當具備 CCAR-61 部中規(guī)定的副駕駛資格。 第 91.1033 條 對乘務員的要求 (a) 按本章規(guī)則運行的飛機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乘務員: (1) 對于機上乘客數(shù)量為 20 至 50 名的飛機,配備一名乘務員。 (2) 對于機上乘客數(shù)量為 51 至 100 名的飛機,配備兩名乘務員。 (3) 對于機上乘客數(shù)量超過 100 名的飛機,在配備兩名乘務員的基礎上按每增加 50 名乘客數(shù)量 增加一名乘務員的方法配備,不足 50 的余數(shù)部分按 50 計算。 (b) 擔任本條(a)款要求的乘務員,應當向機長演示其熟悉在緊急情況下或者應急撤離時需要履 行的職責,并且能夠使用機上應急設備。 第 91.1035 條 飛機地面移動、起飛、著陸期間食品、飲料及旅客服務設施的固定 (a) 當處于下列情形之一時,運營人不得使飛機在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 (1) 乘客座位上放有飛機運營人提供的食品、飲料或餐具時;。 (2) 在每個乘客的食品和飲料盤及每個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 在每個乘客服務車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4) 在每個可伸展至過道的電影屏幕被收上之前。 (b) 每個乘客均應當遵守乘務員按本條規(guī)定提出的要求。 第 91.1037 條 運營人的記錄保存 (a) 對于運行大型和渦輪多發(fā)飛機的運營人,除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 91.721 條或第 91.819 條的規(guī) 定外,還需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其他經局方批準的地點存放本條規(guī)定的記錄,并能隨時提供給局方檢 查。 (b) 當運營人使用乘務員參加運行時,應當為其建立個人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乘務員的姓名 和所接受訓練的日期、內容和結果。該項記錄應當保存至少 12 個日歷月,如果使用的乘務員不再參 與該運營人的運行,該記錄應當從該乘務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 12 個日歷月。 (c) 在飛機起飛前,運營人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 單后方可起飛。艙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乘客人數(shù); (2) 裝載后飛機的總重; (3) 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裝載后的飛機重心,但如果飛機根據(jù)裝載表或其他經局方批準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 裝載后的飛機重心不會超出批準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真正的重心。在該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jù)裝載表或其他經批準的方法,該飛機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 飛機的登記號; (7) 本次飛行的始發(fā)地和目的地; (8) 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機組職位。 (d) 飛機的機長應當將一份按本條(c)款制定的完整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運營人應當在其 主運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艙單至少 30 個日歷日。 (e) 上述記錄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形式保存。 第 91.1039 條 飛行定位要求 (a) 大型和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的運營人應當建立并使用飛機排班和放行系統(tǒng)。 (b) 運營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確定運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統(tǒng): (1) 該系統(tǒng)至少能夠為運營人提供目視飛行規(guī)則飛行計劃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飛機失蹤或未能按預達時間到達目的地,能及時通知局方或相關搜尋救援機構; (3) 如果在無法保持通信聯(lián)絡的偏遠地區(qū)實施飛行,該系統(tǒng)能向運營人提供重新建立無線電或 電話通信聯(lián)絡的地點、日期和預計時間。 (c) 有關飛行定位資料應當存放在運營人的主運行基地或運營人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飛行結束。 M 章 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