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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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對校驗范圍在0至15000m(0至50000ft)的高度表,指示容差是±25m或者80ft。 QFE 撥正 1. 航空器在機場已知標高的位置上,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撥正在現(xiàn)行的 QNH 值。 2. 除非有機械震動,否則要輕擊震動儀表。 可用的高度表將指示高度表相對 QFE 基準點的高,并有如下的容差值: a) 對校驗范圍在0至9000m(0至30000ft)的高度表,指示容差是±20m或者60ft;和 b) 對校驗范圍在0至15000m(0至50000ft)的高度表,指示容差是±25m或者80ft。 注 1:當高度表不準確地指示基準標高或高,但在規(guī)定的容差范圍,不需要在任何飛行階段對高度表進行其它調(diào)整。另外,在飛行前的地面檢查中,高度表的任何誤差在上述容差范圍內(nèi)時,駕駛員在飛行中可不予考慮。 注 2:檢驗范圍在 0 至 9 000m(0 至 30 000ft)的高度表,容差為 20m(60ft),對標高為 0 至 1 100m(0 至 3 500ft)(標準大氣壓條件下)的機場認為是可接受的。表表明機場大氣壓力低于標準值,即 QNH 撥正值低至 950hPa 時,在不同標高的機場的允許范圍。 注 3:檢驗范圍在 0 至 15000m(0 至 50 000ft)的高度表,容差為 25m(80ft),對標高為 0 至 1 100m(0 至 3 500ft)(標準大氣壓條件下)的機場認為是可接受的。表表明機場大氣壓力低于標準值,即 QNH 撥正值低至 950hPa 時,在不同標高的機場的允許范圍。 3.3 起飛和爬升 3.3.1 起飛之前應把一個高度表設置在該機場最新的 QNH 高度表撥正值。 3.3.2 在爬升至并正在過渡高度時,在空-地通信中使用的航空器垂直位置的基準應以高度表示。 3.3.3 在爬升穿過過渡高度時,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的基準應從高度(QNH)改變?yōu)轱w行高度層(1013.2hPa),并在其后的垂直位置以飛行高度層表示。 3.4 航路 3.4.1 垂直間隔 3.4.1.1 在過渡高度或以下的航路飛行,航空器應按照高度飛行,在空-地通信中航空器的垂直位置必須用高度表示。 3.4.1.2 在過渡高度或以上或最低可用飛行高度以上的航路飛行,航空器必須按飛行高度層飛行,在空-地通信中航空器的垂直位置必須以飛行高度層表示。 3.4.2 超障余度 3.4.2.1 在有足夠的 QNH 高度表撥正報告的地方,應使用最新和最合適的 QNH 報告來評估超障余度。 3.4.2.2 在利用現(xiàn)有可接受準確度的 QNH 報告或者預報的最低平均海平面氣壓,不能完全評估超障余度時,應取得其它信息以檢查超障余度是否滿足要求。 3.5 進近和著陸 3.5.1 在開始到機場的起始進近之前,應獲得過渡高度層的相應數(shù)值。 注:過渡高度層通常是從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取得。 3.5.2 在下降至過渡高度層以下之前,必須取得機場最新的 QNH 高度表撥正值。 注:最新的 QNH 高度表撥正值通常是由適當?shù)目罩薪煌ǚ⻊諉挝蝗〉谩?br />3.5.3 下降至過渡高度層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的基準必須從飛行高度層 1013.2hPa 改變至高度 (QNH),并在其之后用高度表示航空器垂直位置。 注:這一條不排除駕駛員在最后進近過程中按 3.5.4 節(jié)為超障余度的目的而使用 QFE 高度表撥正值。 3.5.4 當一架航空器允許第一個著陸,且使用 QFE 正在完成進近時,則航空器垂直位置應使用高于機場的高來表示,這個高用來建立超障高(OCH) (參見第一部分第四篇第一章 1.5 節(jié)“超障高度/高(OCA/H)”)。后面的有關(guān)垂直位置應當用高表示。 表 校驗范圍 0 至 15000m(0 至 50000ft)高度表的容差范圍 第4章高度表修正 注:本章說明了高度表的氣壓和溫度修正,以及適當?shù)娘L和地形對高度表的影響。駕駛員負責這些修正,除非在雷達引導下。在雷達引導條件下,雷達管制員發(fā)出的許可應一直確保規(guī)定的超障余度的存在, 并考慮低溫的修正。 4.1 責任 4.1.1 駕駛員的責任 機長負責在飛行時間內(nèi)運行的安全,以及所有機上人員和飛機的安全(附件 6,4.5.1)。這包括了保持超障余度的責任,除非是 IFR 飛行雷達引導時。 注:當 IFR 飛行由雷達引導時,空中交通管制(ATC)可能分配低于最低扇區(qū)高度的最低雷達引導高度。最低雷達引導高度在所有飛行時間內(nèi)提供了超障余度,直至航空器達到飛行重新開始自主導航的那點。 機長應當通過參考助航設施來密切地監(jiān)視航空器的位置,以使所需的雷達導航的數(shù)量盡可能的減少,并減輕雷達失效后帶來的后果。在雷達引導實施期間,機長也應當持續(xù)地監(jiān)聽與 ATC 之間的通話,并當一段適當?shù)臅r間間隔內(nèi) ATC 未能發(fā)布進一步的指令或者發(fā)生通訊失效時,應當立刻將航空器爬升至最低扇區(qū)高度。 4.1.2 運營人的責任 運營人負責建立最低飛行高度,且這一高度不應比國家建立的應飛高度低(附件 6,4.2.6)。運營人負責規(guī)定確定這些最低高度的方法(附件 6,4.2.6)。附件 6 建議,這種方法應當經(jīng)過所在國家的批準,也建議確定最低高度應考慮的影響因素。 4.1.3 國家的責任 附件 15 附錄 1(AIP 內(nèi)容)指明,國家應在 GEN3.3.5 節(jié)中公布“用以確定最低飛行高度的準則”,如果沒有公布,則應認為國家沒有做過任何修正。 注: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在管制空間內(nèi)確定最低可用飛行高度,不能解除機長對保證有充分的超障余度的責任,除非是雷達引導的 IFR 飛行。 4.1.4 空中交通管制(ATC) 如果 ATC 批準航空器下降至一個機長認為由于受低溫影響而不可接受的高度時,則機長應當請求一個較高的高度。如果沒有收到該請求,ATC 仍然認為原有的批準已經(jīng)被機長接受并將依照遵守。參見附件 2 和 PANS-ATM(4444 號文件)的第6章。 4.1.5 在管制區(qū)之外的飛行 4.1.5.1 對于在管制空域以外的 IFR 飛行,包括運行在管制空域低限以下的飛行,確定最低可用飛行高度層是機長的責任。并應考慮到現(xiàn)行的和預報的 QNH 和溫度數(sh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