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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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4 兩卷中所涵蓋的運行操作超出了標準和建議操作(SARPs)范圍,但為了在國際范圍內統(tǒng)一操作也是可取的。 1.5 符合 PANS-OPS 準則的程序設計均假設在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非正常和緊急情況下的運行, 運營人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應急程序。 2. 第一卷內容的說明 2.1 第一部——飛行程序——總則 2.1.1 第一篇—定義、縮略語和縮寫詞表 這部分包括術語的說明,用于解釋程序中所使用的術語,有些術語還有一些特殊的含義。有時,也能在 ICAO 的其它文件中找到這些術語的定義。本卷也提供了縮略語和縮寫詞表。 2.1.2 第二篇—基本原理 第二篇提供了飛行程序的基本原理,如,到定位點的精度和轉彎區(qū)結構等。 2.1.3 第三篇—離場程序 2.1.3.1 有關儀表離場的規(guī)范于 1983 年由超障小組(OCP)制定。第一卷所包括的內容是根據(jù)第二卷所包括的準則編寫而成的,供飛行運營人員及飛行機組使用。 2.1.3.2 儀表離場飛行階段的程序所包括的區(qū)域和超障準則覆蓋起飛離地部分直至爬升至某一特定航路點,此點的超障準則同樣適用于與此相聯(lián)系的下一飛行階段。每一條 ATS 航路的最低飛行高度由各締約國按照附件十一第二章 2.21 節(jié)規(guī)定而確定和公布。 2.1.3.3 當飛機不能使用這些儀表離場程序時,必須提供應急程序。運營人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應急程序, 以滿足附件六的相關性能要求。 2.1.4 第四篇—進場和進近程序 1949 年,國際民航組織運行處首次制定了進場和進近程序,并在 1951 年由理事會批準。批準的內容還包括空中航行服務程序——航空器運行(PANS—OPS),此后 PANS—OPS 還經(jīng)歷了多次修訂?紤]到亞音速多發(fā)噴氣飛機和有關標準無線電導航設施的技術發(fā)展要求,1966 年超障小組的成立就是為了更新這些程序并使之適用于各種機型。這項工作導致儀表進近程序被徹底修改。1980 年,PANS—OPS(第14 次修訂)第一卷第一版加入了這個新修改的程序。 2.1.5 第五篇—航路準則 1996 年 11 月 7 日超障小組第十次會議決定將航路超障準則加入此文件。2004 年,修訂了該準則以涵蓋簡化的航路準則。 2.1.6 第六篇—等待程序 等待程序的規(guī)范是由國際民航組織運行處于 1949 年第一次制定,并于 1951 年經(jīng)理事會批準編入 PANS—OPS。等待程序小組(HOP)于 1965 年對這個部分進行了的較大修改。1979 年,等待程序被分為兩部分,有關飛行運行部分編入 PANS—OPS 第一卷,而等待程序的設計內容編入第二卷。1982 年,超障小組(OCP)工作又對舊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并加入有關 VOR/DME 等待,直升機等待程序,緩沖區(qū)域和進入程序等內容。1986 年,再次加入有關 VOR 向/背指示誤差區(qū),等待速度,特別是 4250m(14000ft)高度以上的等待速度等內容。 2.1.7 第七篇—減噪程序 2.1.7.1 減噪程序由運行小組(OPSP)制定,于 1983 年經(jīng)理事會批準加入 PANS—OPS。該程序于 2001 年由航空環(huán)境保護協(xié)會(CAEP)修訂 。 2.1.7.2 減噪的有關規(guī)定詳見第一卷附件十六和第一部,附件六。 2.1.8 第八篇—直升機使用程序 這一部分規(guī)定了第一部準則中適用于直升機的條件,直升機小組(HELIOPS Panel)第三次會議修改了這些條件,其中包括對直升機下降梯度和最后進近的最小速度的使用限制。直升機小組第四次會議把直升機專用的飛行程序規(guī)范和超障準則列入本篇。 2.1.9 第九篇—建立機場最低運行標準的程序注:該部分仍在開發(fā)制定中,尚無文件資料。相關資料詳見附件六。 2.2 第二部—飛行程序—RNAV 和星基 2.2.1 第一篇—總則 該部分包含了區(qū)域導航(RNAV)和星基飛行程序的一般信息。超障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加入了有關 TAA, SBAS 和 GBAS 等內容(附件十三)。 2.2.2 第二篇—離場程序 1995 年,加入有關 VOR/DME 和 DME/DME 的區(qū)域導航(RNAV)離場內容 (附件九)。2001 年,加入基本 GNSS 和 RNP 內容(附件十一)。2004 年,加入 SBAS 和 GBAS 內容(附件十二)。 2.2.3 第三篇—進場和非精密進近程序 1993 年,加入有關 VOR/DME 和 DME/DME 的區(qū)域導航(RNAV)進近內容(附件七)。2001 年,加入基本 GNSS 和 RNP 內容(附件十一)。2004 年,加入 GBAS 內容(附件十三)。 2.2.4 第四篇—有垂直引導的進近程序 2001 年,加入氣壓垂直導航(baro-VNAV)內容(附件十一)。 2.2.5 第五篇—精密進近程序 2004 年,加入 GBAS I 類(附件十三)。 2.2.6 第六篇—RNAV 等待 1993 年,超障小組第九次會議討論加入基于 VOR/DME 的區(qū)域導航(RNAV) 等待程序(附件七)。 2.2.7 第七篇—航路 1998 年,加入 RNAV 和 RNP 航路的內容(附件十一)。 2.3 第三部—航空器運行程序 2.3.1 第一篇—高度表撥正程序 高度表撥正程序是根據(jù) 1949 年運行處第三次會議確定的基本原則,再經(jīng)過許多次地區(qū)航行會議的建議而制定的。此程序最早作為 DOC 7030——地區(qū)補充程序的第一部分,經(jīng)理事會批準后,在大部分國際民航組織地區(qū)作為補充程序使用,F(xiàn)在,DOC 7030 第一部分僅包括地區(qū)程序做為對本文件程序的補充。 1961 年,理事會批準將這些程序編入 PANS—OPS,這個做法不能用于解釋確定飛行高度層問題或測高使 用米或英尺的優(yōu)劣原則。隨后,理事會又批準了飛行高度和過渡高度的定義,并根據(jù)附件五第13 次修訂, 于 1979 年將大氣壓的主要單位改為百帕(hPa)。 2.3.2 第二篇—平行或接近平行的儀表跑道的同時運行 1990 年,空中航行研究小組加入有關平行和接近平行的儀表跑道同時運行的規(guī)范、程序和指導材料, 并包括跑道之間的最小距離等新的內容。 2.3.3 第三篇—二次監(jiān)視雷達(SSR)應答機操作程序 這些程序原來是在 1969 年第6 次空中航行會議中制定。操作程序旨在提供一個國際的標準化程序, 同時又能安全有效的使用 SSR,以減小駕駛員與管制員的通話負荷。 2.3.4 第四篇—運行飛行情報 |